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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主要征集政策规定
一、男青年:征集主体对象为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年龄为当年(截止12月31日)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可放宽到21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入宽至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严禁征集未满17周岁的青年入伍。
征集程序方法: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在6月30日前,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gfbzb.gov.cn)进行兵役登记。已进行过兵役登记,或者是年满17岁本人自愿应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登录“全国征兵网”进行应征报名,下载打印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后,到征集地基层武装部现场确认。8月上旬进行体检(6月下旬-7月上旬,可提前组织报名应征的大学生体检;后期,大学生报名应征可随到随检),8月中下旬进行政治考核,8月底审定兵,9月上旬开始起运新兵。
二、女青年:报名对象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含普通高等教育五年制大专的应届毕业生和正在大专阶段学习的在校生)。高中应届毕业生年满17至19周岁,普通高校在校生放宽至20周岁、应届毕业生放宽至22周岁(截止当年12月31日)。适龄女青年登录网上报名系统(http://zbbm.chsi.com.cn)应征报名,自行下载打印《应征女青年网上报名审核表》,持此表在户口所在地应征。
三、体格基本条件
1.身高:男青年不低于1.60米,女青年不低于1.58米。
2.视力:裸眼视力不低于4.6(右)、4.5(左)。
3.符合其他身体条件。
四、应征地基本规定
1.应征公民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取得当地居住证3年以上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
2.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可以在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应征。
3.在普通高等学校所在地应征的在校生、应届毕业生的政治考核工作,由其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考核组统一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会同学校负责政治考核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办理。
国家和我省主要惠兵政策
一、初、高中生入伍
(一)经济待遇
类型 |
津贴 |
家庭 优待金 |
进疆进藏服役 增发优待金 |
自主就业 一次性退役金 |
自主就业 一次性经济补助 |
合计 |
初、高中 |
13200 |
19018 |
9000 |
9000 |
50218 |
|
初、高中 进疆进藏 |
13200 |
19018 |
38216 |
9000 |
9000 |
88434 |
备注 |
1.以上数据以非农户口青年服义务兵役为准,按2014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计算; 2.进疆进藏增发优待金200%(即3倍); 3.津贴、优待金实际逐年增高。 |
(二)士官工资
下士(服役3-5年)平均每月3350余元,一年共40200余元;中士(服役6-8年)平均每月4250余元,一年共51000余元;上士(服役9-12年)每月5100余元,一年共61200余元;四级军士长(服役13-16年)每月5950余元,一年共71400余元。(此为204年标准)
(三)退役士兵就业安置
1.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由军队按照4500元×服役年数的标准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其中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比例增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2.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我省规定:2011年11月1日后退役的义务兵和士官,自主就业的,在退役第二年的8月底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士官在发放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即9000元)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发20%。(鄂民政发〔2012〕98号)
3.自主就业免费就业培训。我省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免费组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并推荐就业。(鄂政发〔2011〕34号)
4.个体经营担保贷款、税费减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享受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限额免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鄂政发〔2013〕13号)
5.保留入伍前福利待遇。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6.公务员等考录优惠。在公务员考试中,退役士兵服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士兵参加全省政法干警面向退役士兵的招录,定向招录比例不低于当年招录指标数的20%。(鄂政发〔2011〕33号)
二、大学新生、大学生入伍
(一)优先优待
1.大学生参军入伍除享受义务兵正常优待外,还享受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政策以及体检绿色通道。(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参动〔2013〕69号)
2.入伍大学生按规定享受优待政策,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发放,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由户籍所在地负责落实相关优待。(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参动〔2013〕69号)
3.国家资助学费: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由中央财政提前下拨预算,保证国家资助金及时发放到位。(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财教〔2013〕236号,财教〔2014〕180号)
(二)选用培养
1.选取士官: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大学毕业生士兵,首次选取为士官的,参照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有关规定授予士官军衔和确定工资起点标准,在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适用:毕业生;依据:参联〔2010〕3号、参务〔2010〕734号)
2.士兵提干:本科以上学历,入伍1年半以上,可以列为提干对象;根据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优先列为提干对象。(适用:毕业生;依据:政联〔2011〕10号)
3.报考军校: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士兵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军队院校招生考试,年龄放宽1岁;(适用:在校生;依据:政干〔2007〕389号)大专毕业生士兵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的到有关军队院校学习,学制2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学员毕业分配计划。(适用:毕业生;依据:政联〔2011〕10号)
4.保送入学: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推荐对象,按照有关规定保送入军队院校培训,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培训,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适用:毕业生;依据:政联〔2011〕10号)
(三)复学升学
1.复学(入学):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适用: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教学〔2013〕8号、参动〔2013〕69号)
2.考试升学加分: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适用:毕业生;依据:参动〔2013〕69号)
3.高职(专科)升学: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适用: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参动〔2013〕69号)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适用:毕业生;依据:参动〔2013〕69号)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适用: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参动〔2013〕69号)
4.政法干警招录:各地拿出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培养计划的20%左右,用于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不再实行加分政策。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鼓励高学历退役士兵报考试点班,并适当增加招录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比例。(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中政委〔2014〕31号)
5.免修军事技能: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适用: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参动〔2013〕69号)
6.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教学厅〔2015〕3号)
7.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教学厅〔2015〕3号)
8.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适用: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教学厅〔2015〕3号)
9.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和报名情况确定。(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教学厅〔2015〕3号)
10.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适用:在校生;依据:教学厅〔2015〕3号)
(四)就业服务
1.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适用:毕业生;依据:参动〔2009〕88号)
2.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适用:毕业生;依据:国办发〔2013〕78号)
3.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国办发〔2013〕78号)
4乡镇补充干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时,注重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对返乡务农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鼓励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居“两委”班子的选举。(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参动〔2013〕69号)
5.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发给经济补助,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适用:毕业生、在校生、高校新生;依据:国发〔2010〕42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五)经济待遇
类型 |
津贴 |
家庭 优待金 |
进疆进藏服役增发优待金 |
大学生服役增发优待金 |
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 |
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
学费 补偿金 |
合计 |
大学专科 |
13200 |
19018 |
9554 |
9000 |
9000 |
24000 |
83772 |
|
大学专科 进疆进藏 |
13200 |
19018 |
38216 |
9554 |
9000 |
9000 |
24000 |
121988 |
大学本科 |
13200 |
19018 |
38036 |
9000 |
9000 |
32000 |
120254 |
|
大学本科 进疆进藏 |
13200 |
19018 |
38216 |
38036 |
9000 |
9000 |
32000 |
158470 |
备注 |
1.以上数据以非农户口青年服义务兵役为准,按2014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计算 2.进疆进藏增发优待金200%(即3倍),大学本科每年增发优待金100%(即2倍),大学专科每年增发优待金50%(即1.5倍); 3.学费补偿或代偿每年最多不超过8000元; 4.津贴、优待金实际逐年增高 |